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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女性应当收彩礼吗?《民法典》新规意义何在?

维舟 南都观察家 2022-08-20

维舟,专栏作者,南都观察特约作者

全文3300余字,读完约需7分钟


在现实中,彩礼容易引起争执,并不只是钱多钱少的问题,而是因为它往往和“面子”关联在一起。尤其是女方会认为彩礼表明婆家对自己的重视程度,一辈子就这么一次隆重的婚礼,自己的愿望都没有被满足,不仅十分委屈,而且还会觉得“连这时你都不能满足,那进门后就更不问可知了”,这会为双方此后的长远关系埋下冲突的根源。更重要的是,人们在评估彩礼多少时,往往是以他人的评价和眼光来代替自己的看法,因为“风光”源于社会的普遍肯定。


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《民法典》第1042条规定: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。虽然这一规定的本意是旨在杜绝以婚姻为由骗取钱财、高价彩礼,但在网上常被解读为“娶媳妇不用彩礼了”,这又激起了“新女性还该不该收彩礼”的争论。

在一些人看来,彩礼本身就是传统意味浓厚的陋俗,既对男方家庭造成经济重负,同时又隐含着两性不平等的负面价值,独立的女权主义者尤其不该接受这样的矮化;但在另一些人看来,在社会上两性之间仍存在结构性不平等和客观差异的情况下,彩礼不失为一份预付给女方的生活保险金,彻底取消的话,相当于免除了男性的特殊义务,女性只得到“男女平等”之名,实质上却反倒会处于更不利的境况。


彩礼的变迁

要理解这些争论,我们最好先回顾一下为什么要有彩礼、它对婚姻双方来说又究竟意味着什么。

从起源上来说,彩礼实际上是原始买卖婚姻的产物,男方以财产作抵押,与女方家人通过婚姻交换,确实是将出嫁女子视为具有一定价格的商品,并支付给女方家族,以赔偿其失去一个家庭成员的经济损失。这在地处边远的独龙族语言里仍能看到残留的迹象:他们将娶妻的彩礼称为“特布加雷”,意思是“女子的身价”。

但社会越是复杂化,彩礼的含义也就随之不断变化。西方传教士在15世纪后来到亚洲东部时,很不赞成彩礼习俗,认为这是买妻,但《东南亚的贸易时代》在研究后却发现,“事实上这一做法既反映了妇女极高的经济价值,又巩固了她们的独立自主地位”,因为当地法典规定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和管理,彩礼不仅没有贬低女性地位,还使她们有了一份可支配的财产。

在中国社会的一些地方,也渐渐开始出现一种新迹象:彩礼不再是给女方父母的赔偿,而变成了新娘可以自由支配的一份财产。当然,直到近代之前,这仍然并不普遍,《记忆的性别》中就记录了一位陕西妇女的生平,她1944年作为童养媳出嫁,换来的彩礼得以使家人能把父亲从军队里赎出来。

不过,在以往穷苦的年代,老百姓常常也拿不出多少彩礼,那更多只是缔结婚姻关系的一个象征。1964年生的天津籍作家尹学芸回忆,她母亲16岁结婚时,彩礼只是借来的一件旗袍和一套新被褥——既然是借的,那结完婚当然要还回去,更不可能变成新娘独占的财产。那时候,“两斗小米,一头毛驴,或者两方绸缎,几尺粗麻,都能做新娘的身价。……柴门小户人家,嫁女如同卸担子,是为了去张嘴,只要有夫家肯收留,情愿早早地把人嫁出去。”

到了“妇女能顶半边天”的集体化时期,年轻女性接受了更好的教育,开了眼界,在择偶、婚姻协商、提前分家等方面的意识就更强烈,也更注重自身的权利。尤其是在1978年改革开放之后,“真爱”话语和市场经济的结合,也使彩礼随之水涨船高——如果说这是“新娘的身价”,那现在与其说是对女性的侮辱,倒不如说是女性争取自身权益的一个手段。

社会学家阎云翔在《私人生活的变革》中考察了当时中国农村发生的变化后发现,到了1990年代,男方父母面临巨大的社会压力,去帮助儿子及早成家并另立门户,否则将被怀疑他们缺乏能力——比如无力盖新房,以至于儿子讨不到老婆。与此同时,“村里的年轻人对自己在家庭财产中的份额有了越来越强烈的意识”,其中一个体现就是年轻姑娘毫不避讳地索要高额彩礼,而其真正目的则是“为将来的小家庭积聚更多财富”。

多年后,他在另一本著作《中国社会的个体化》中,更进一步将这与中国年轻人中出现的个人主义倾向联系起来,强调“年轻女性的能动性、个体性的发展,对父权家庭是一个摧毁性的打击”,她们通过对金钱和物质目标的不懈追求,显示出自身的个性力量。这尤其体现在彩礼的变迁上:如果说以前彩礼偏重“礼物”这一意义,那么现在却反映出女性争取个人权利、人格建构,以及与父权制之间的博弈。


彩礼还有必要存在吗?

追溯这些习俗变迁,可以让我们清楚地看到: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下,彩礼可以蕴含着极其复杂的含义,承载不同人的不同权利诉求,正因此,简单地一概而论是不可取的。

有些人主张“女权主义者不应该要彩礼”,其实是就其“买妻”的原始本意而言,却忽视了彩礼早就已经不仅仅是这样了,也可以是女性强化自己权益的一个有效做法。这就像女性打耳洞也被一些人视为对女性身体的野蛮压迫和陋习,这不是没有道理,但却遮蔽了更复杂多线的历史,因为女性戴耳环也可以增加其魅力、自尊和地位,换句话说,一项乍看“压迫”的制度也可能被女性用来表达自我,彰显女性之美,提升其社会地位。

那么,是不是应该支持那些将彩礼视为生育保险金的主张?这其实也有其可议之处。首先一点,这种观点仿佛将彩礼看作是某种补偿性的“预付款”,但这个理由却可能限制了女性的选择——例如,如果这个新娘其实并不想生孩子呢?如果生的话,那生一个和两个,是不是彩礼还得不一样?很多地方的彩礼其实都是具有象征意义的吉利数字:广东偏好“8”、福州喜欢“3”,而山东、河南等地农村一度流行给一万一(取“万里挑一”的口彩),但如果是生育保险金,那这额度是不是又得按市场价另行商议?

更重要的是,这种视角实际上将彩礼从原来维系两家社会关系的“礼物”这一丰富的文化含义,窄化、降格为一种赤裸裸的利益计算,这最终可能反而不利于维护女性权益。《魔鬼经济学》曾谈到以色列一家日托中心的失败案例:为让家长及时来接孩子,校方规定迟到者将罚款3美元,不料结果却适得其反,实施后迟到的家长更多了,因为本来他们心有愧疚,现在都交了罚金,就无所谓了,这么点钱还让他们觉得迟到不是什么大问题。

试想一下,一个社会上能被普遍接受的礼金不可能太高,但如果礼金被仅仅看作是对女性生育的提前补偿,那么这就很可能对男方家庭的心理产生两个重要的潜在影响:首先,他们觉得女性按照契约必须生孩子,否则是不公平、不守约定的;其次,到孩子出生时,他们可能袖手旁观也不感到有什么亏欠了,因为自认已经足够补偿了女性。

彩礼在施行数千年之后,已成为中国人表达、维系婚姻关系的重要手段,注入了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,它远不仅仅是经济补偿而已。我有的亲友结婚时,女方家境远好于男方,但还是坚持男方要按习俗象征性地给予彩礼,因为这不仅事关女方在社会上的“面子”,也是对新娘个人的尊重。特别是对一些女性来说,“婚礼的排场,婚礼给女孩的彩礼和装备,在他们彼此暗淡的一生中,几乎就是仅有的一次出彩机会”(黄灯《大地上的亲人》),这对她们本身具有重要人生意义。

在现实中,彩礼容易引起争执,并不只是钱多钱少的问题,而是因为它往往和“面子”关联在一起。尤其是女方会认为彩礼表明婆家对自己的重视程度,一辈子就这么一次隆重的婚礼,自己的愿望都没有被满足,不仅十分委屈,而且还会觉得“连这时你都不能满足,那进门后就更不问可知了”,这会为双方此后的长远关系埋下冲突的根源。更重要的是,人们在评估彩礼多少时,往往是以他人的评价和眼光来代替自己的看法,因为“风光”源于社会的普遍肯定。

将彩礼仅仅视为一种经济补偿,实际上是近三四十年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才盛行起来的一种新理念,这种理性计算有利于强化年轻一代的权利,但太过度了,其实对家庭关系也是破坏性的。阎云翔就曾发现,他的美国学生们最经常问到的就是:“为什么中国的家庭总是由经济来决定?为什么家庭成员都那么理性,那么算计?”

在英美没有彩礼一说,父母也没有责任帮助成年子女(包括成婚),主流的个人主义观念并不鼓励年轻人从父母口袋里掏钱。只有在中国这样一个注重维持血脉延续的社会,才会出现这样的情况:年轻一代既宣扬独立,又心安理得地向父母要钱,不但结婚时接受资助,很多小夫妻甚至串通起来向父母索要高额彩礼,这事实上相当于“提前继承”父母的一部分财产。

那么,新女性究竟该不该要彩礼?这么问,首先有一个前提,就是新娘能自由支配彩礼,而在那些价值观非常传统的地区,连这一点都尚未实现,还存在着父母从女儿彩礼中牟利的做法,如果新娘接受了彩礼,却没有落入自己口袋,那么“生育保险金”什么的也就无从谈起了。

如果彩礼能成为新娘的个人财产,那要不要当然取决于她们的自主决定,但从整个社会的层面上来说,在现阶段完全取消是不现实的,它并不只是对女性的贬低,也可以由此捍卫她们的自身利益,更何况还附带着丰富的文化内涵,恐怕即便男方也未必都愿意废除了事。也许最可取的,是保留它,但限制过度的高额彩礼,让它发挥好象征性意味更强的文化功能——或许《民法典》新规的用意正在于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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